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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g: frame

不用生產內容就能製造的推推王

星期一, 十月 13th, 2008

當我例行性地將關鍵字送上google,查詢本站及其相關站台所運用的關鍵字時,總是發現了一個陌生的字眼,推推王?而且我查我自己名稱,推推王還在我前面,雖然台呼、誌名都是我的,但在google的正下方寫了一小段字:「funp.com/pages/list/click.ajax.php?pid=8116」。

推推王,一個拿到創新技術眾多獎項的中小企業,關於他們的報導很多,他們的技術新穎,吸引了想看內容,不想找內容,也不使用RSS的人來。這算是什 麼東西呢?給麻瓜用的內容集合器,推推王搖他們的魔棒,內容就從別的地方弄過來。但這種魔法的使用不是沒有代價的,要付出的成本就是「留下人來」。此路為 我開,留下買路財,上推推王看內容,是不需要留下您寶貴的性命,他們為您提供技術,付出流量,而您為他們創造廣告收益。

在這種勞力互換的情況之下,唯一被遺忘的就是blog生產者。雖然在網路上收集資料沒什麼大不了,但集中在同一平台上,把客人留下來,您看的內容「不是推推王」該網站所寫的,而是透過框架的技術向外「援引」(相關文章可見:推推王應該注意著作權人的人權格推推王的適法性等討論) ,但實際上網址改變了嗎?完全沒有,這並不是一個善意的網址,將使用者引導至您的網站,而是一個將使用者留在推推王裡的網站。

至於這種做法是否合法,這個小弟並不想瞭解太多。但非常明確的是,這個站的目標是透過技術,將內容集中化,將網路生產最麻煩,也最有價值之處:「內容」集中於自己身上。至於寫作的人能從推推王哪兒得到什麼?要不是愈看愈氣,不然就是想盡辦法不要被蓋台(相關連結:Mark’s Place重灌狂人)。廣告費他們在拿,創新技術雖然本來就是他們自己的,但人氣、名氣(這種虛幻的東西,在網路上就是有價值,也能賣個好價格),全歸他們自己,只因為「推推王」上集中了好多內容?

另外,推推王的這種行為,符合一般使用創用條款 嗎?我想這個也有很多問題。相信大多數的人寫文章,就是避免直接被他們從事商業行為,同時保留創作可供公眾使用。那麼推推王到底是屬於公眾?還是屬於商業 行為?我是這麼看的,它是提供「公眾」使用的營利單位,這本身和yahoo、或者是microsoft沒什麼兩樣,商業公司只有一個目標,營利。而網路媒 體的營利方式,先排除被大金主買走的可能性,那麼還是與其他媒體一樣,要不就是付費訂閱(當然這在網路上不是太多),要不就是廣告。結論非常簡單,營利的 就是公司,不營利的就是非公司。

推推王是不折不折的商業公司,而他們是否有權將 內容引自己的網頁呢?我想真的要來提告,也不是沒有勝算,原因也很簡單。要是小弟Felix LIN我,收集了一大堆同意使用創用條款的站台,取自了他們的文章,自己花錢印了一堆像破報一樣的小開報,內容一字未改,也附上了連結,我只是利用小開報 其他空間,找了一些「贊助」,報紙天天免費贈送。我也是很努力要將內容傳遞給別人看,並且讀起來也很方便,我還可以在捷運站沿路發送,大台北地區每天將會 有十萬人來看我的報紙。但當我手裡拿了「贊助」的時候,我能說我沒在營利嗎?

這行為就是小偷吧,偷人家的勞動,偷了人家的人格,假裝是我自己做的。雖然服務一切也是免費的,但畢竟錢還是進了口袋,也不可能會對勞動者有什麼幫助,更別提與公眾有何相干。

有誰能接受一份免費報紙在捷運站發放,但內容全是取自於他人的「非商業授權」?那為什麼我們能容許推推王

070821 17h22

法文課時間到,有人來談互惠的事。或許還可以再開放一點來談論,為什麼標籤、書籤站沒這問題?它也一樣帶來了流量,google、yahoo也為各 站台帶來流量,但把使用者留下來了嗎?沒有,它在你的文章頭上冠上了自己的站台了嗎?沒有,它在你的網址上,出現了它的網址了嗎?沒有。

帶進來,帶出去,大家都是互惠,講到最後連使用盜版microsoft windows都是互惠,沒完沒了的。你有權引用,你有權使用,你有權將內容至於公眾,但沒你有權在別人的東西上冠上自己的名字。強姦犯控制了他人的性自 主,對被強姦者也是互惠嗎?這還是一個控制者與被控制之間的問題。

這種行為,和跑去野柳女王頭上留下自己的名字,或是小狗找了顆輪胎,撤了泡尿就說這是牠的,這幾件事之間到底有什麼差別?都是一樣可恥,更可笑。

女王頭會因為寫上我的名字而感到光榮嗎?還是輪胎應該要感謝小狗撤尿,好用來提醒輪胎自身的存在?被強姦後,還要微笑地說:「恩客,下回請您再來?」

2007/08/22

再補一篇來自於:「陽光派報:非罵不可的推推王」。 這裡面還有人代表推推王來發言。該你的還是你的,不該你的,一毛也別想拿。沒有人做的新技術,並不代表沒人做得到,或許就是不能為,而且不可為。再不改善,小弟弟我也打算來找社群裡的律師,再找媒體業一起來打官司。

推推王的人也不用太害怕啦,大家都會算打官司合不合成本,而且台灣目前為止應該沒有判例吧,也沒見過網誌主人打官司吧 。還是我那句老話嘛,要不就是大家玩同一種規則,要不就是大家都不遵守,這無關犯不犯法,只問合不合理而已。有本事推推王的人也來寫一篇文,告訴大家怎麼 個合理法。不要再來講那套什麼互惠啦、不影響廣告啦、我們法顧說ok啦……這些說法。就解釋為什麼你們覺得嵌別人是合理的,然後公告一下,歡迎大家來嵌推 推王。大家標準都一樣,公平得很呢。

070822

1200

“次是關於所謂「蓋台」的問題。正如我們在 關於各位部落客對推推王iframe的指教 一文開頭所宣示的:「和部落客共存共榮,是推推王的一大目標。」雖然經過我們法律顧問研究相關法條及判例,認為並沒有法律問題,但為了表示對部落客的尊重,我們今天晚上即將上線的 alpha 4 版,會對不喜歡 frame 式設計的使用者,提供其他選項。這種處理方式,我們在上星期一就已預告過(請見 [ funP 夏日傳說 1 ] funP 快看的更新功能 一文)。 “

以上摘自推推王固定回答的方法,因為不只我這兒開砲,複製貼上是必要的,而且其他部份人家可是有看過後再回答的。

至於小弟提到,需要在法庭上見個面,這確實有急迫的需要。有人和我們玩不一樣的規則,但這合理嗎?如果沒人能說明,iframe是合理的,而且很好吃,很好玩,那麼何需要來一個判例。證明它,說服它,這工作我做了,剩下的事,不是回應我而已,而是把它講出來。

接著,言歸正傳,來談談這回應。

但為了表示對部落客的尊重,我們今天晚上即將上線的 alpha 4 版,會對不喜歡 frame 式設計的使用者,提供其他選項。

推推王的管理人員回應的非常有趣,但基本上對於iframe的事,還是一樣。讓我翻譯一下:「我們用,但我們讓使用者可以決定。」搞了半天,還是在 用嘛,而且我也懂不太懂到底是有個介面可以讓內容擁有者來修改「本網站不歡迎被嵌」。還是可以讓推推王的使用者,改變觀看方式。不過我相信是後者,畢竟他 們是客人 ,內容擁有者是魚肉嘛。

這種處理方式,我們在上星期一就已預告過(請見 [ funP 夏日傳說 1 ] funP 快看的更新功能 一文)

嗯,這句話我要怎麼說呢?很少在中文裡讀到過去完成式,簡單講,我們在「現在」講過去,已經發生,而且完成動作的事。用法基本上就是拿來說故事,陳述過去已經做過、完成的的事。這句讀起來,應該是要請我去看推推王在過去所做的事,這是一份報告。

那這裡面有什麼呢?將會把推推王工具列縮小。

那有誰可以為我解釋一下,大與小對各blog站台有什麼差別?

推推王的人自己要記得,所有的提問,團隊沒有人能回答出個所以然來。當然我也覺得這個有點強人所難啦,不管用了什麼樣的技術,還是像小弟低劣如小弟,一樣都用自由套裝軟體。推推王之所以是推推王,就是因為嵌了別人的東西,不然的話可能會變成其他「技術不高」的站台。

另外一點,推推王團隊應該要思考的地方在於:為啥這麼先進的技術別人不做?問題會是在操作介面的大小?還是在天底下沒有人會寫程式?還是上天沒有告 訴他們使用者的需求,大公司從來不做市調?而且不管如何,這麼做就是不合理,固然錢賺得很快樂,看一下google的第一頁吧,罵名雖然不影響商業價值, 但作品不光彩,不漂亮,很遺撼吧。

再回補充一則,ROACH兄的作品(和上面的一樣,編輯的時候出錯了,請見:推推王應該注意著作權人的人權格

真是不好意思